导语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 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规划 性、持续地发布有关实施意见。各地政府部门也在此基础上,依据当地经济发 展情况和市场主体经营现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推进对营商 环境的优化和改善。而在营商环境优化的各项举措中,对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 加强实施自救,引入政府部门扶持和司法机构指导等,无疑是对企业恢复正常 经营强有力的支持措施。 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有些可能会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企业 破产制度和流程在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内非常的专业且独立,破产企业、企业债 权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在参与企业破产过程中通常会碰到很多专业法律问 题,需要专业团队的支持和引导。近几年来,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企业 破产可采取的措施,逐渐有法院开始接纳“预重整”制度,并应用在实际的破 产案件中。什么是预重整?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有何区别?预重整制度存在的价 值如何?预重整制度在目前的应用情况如何?笔者将在本文中就这些疑问整 理、讨论,以飨读者。 一,预重整制度的提出 预重整制度并非一个新话题,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 工作会议纪要》中就已经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近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指标相关措施的推进,企业破 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以上海破产法庭为例,2020 年全年立案受理破产、公司 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 1567 件,同比增长 32.7%;2021 年全年立 案受理同类案件共计 2381 件,同比增长 51.9%;2022 年全年立案受理同类案件 共计 3412 件,同比增长 43.3%。 但是仅就重整程序而言,上海破产法庭 2020 年共计办结重整成功案件 4 件,盘 活企业资产总价值 14.66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57.5%[1];2021 年共计办 结重整成功案件 13 件,盘活企业资产总价值 75.6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10.4%[2];2022 年盘活企业资产 11.3 亿元,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 4.9%[3]。 可以看出,近年来破产案件受案数量呈现爆发性增长的态势,但是重整成功的 案件数量增长率相较于整体破产案件的涨幅来讲并没有显著增加,同时盘活资 产总价值也存在波动,而评判一个重整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直观的指标 “普通债权清偿率”呈现出断崖式下降,降幅高达 91.48%。
前言
众所周知,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在新冠疫情的阴影下日趋严峻,各行各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传导至PE/VC行业,就演变成“退出难” 问题。被投企业无法上市、业绩低迷、没人接盘……不得已,投资机构们开始打起了“清算”的主意,趁着投资本金还没亏完,能捞回来一点是一点。于是,机构们纷纷向被投企业主张“优先清算权”。关于优先清算权的法律效力,此前的主流观点曾认为《公司法》第186条第二款并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自由约定清算剩余财产分配事项,但随着《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以及颁布、实施,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却大多认为《公司法》第186条第二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支持优先清算权的法律效力。本文拟对几个典型判例进行介绍,以此给PE/VC行业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如系争投资协议项下的“优先清算权”条款约定目标公司在分别支付法定的优于股东之间分配的款项后,部分股东优先于其他股东取得优先分配的,则该股 东内部对于分配顺序进行的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
案例1
林宇与北京北科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9)京03民终6335号】
基本事实
过去三年中,受新冠疫情影响,大量企业面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困境,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数量直线上升。最近,笔者也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一员参与了一起有限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引发了笔者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过程中破产的先后顺序的思考。本篇文章仅浅论普通合伙人因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的连带责任而被申请破产的情形,其因自身债务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暂且不论。
- 案情简介
公司A为有限合伙企业B的唯一普通合伙人,现有B的债权人C要求A对B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A无力偿还,故C向法院申请对A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笔者所在单位作为A的破产管理人,而笔者在履行管理人职务的过程中,发现C并没有同步申请B破产,且B对外存在或有应收账款,如能悉数收回,且足以偿还对C的债务,则A可以免于被申请破产清算。此外,如A被宣告破产,则B也须及时推选或委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B将因仅剩有限合伙人而陷入需要解散的境地。
在此情形下,C仅向法院申请对A进行破产清算是否合理引起了笔者的疑问。
前言
美国时间3月10日,加州金融保护与创新部宣布关闭美国硅谷银行(SVB),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硅谷银行,原因是流动性不足和资不抵债。值得注意的是,硅谷银行作为服务于美国甚至全球创投圈的专业性银行,其关闭和破产犹如一块巨石在创投圈砸出了巨大的水花,并且波及整个水面。美国著名创投公司Y Combinator CEO将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称为“初创公司的灭绝性事件”。
据相关媒体报道,位于北京的一家创投基金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受硅谷银行事件牵连,国内个别创投机构在硅谷银行仍有存款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正忙着处理资金问题。从私募基金的角度而言,我们不禁担忧:硅谷银行的此次破产事件是否可能影响由其托管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呢?该事件对境内的私募基金又有哪些警示呢?对此,本文拟梳理境内私募基金托管法规和自律规则,并就相关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一、私募基金托管“三问”
1、第一问:哪些类型的私募基金必须托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等相关规定,目前四类私募基金必须或者原则上必须托管:
(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企业对外投资是企业经营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企业以现金、发行股份或 者以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 其他实体进行投资,以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对外
一、引言
南财集团旗下 21 世纪资管研究院通过 wind 等公开渠道对债券违约情况进 行了统计。2020 年,中资美元债违约金额 104.19 亿美元,涉及违约只数 32 只, 首次违约主体 15 家;2021 年是中资美元债券集中爆发的一年,违约金额合计 274.36 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 163%,折合人民币约 1740 亿元(按照 1 月 20 日汇率 6.34 计算),涉及违约债券 63 只,首次违约主体 14 家。其中,房地产 企业占据了中资美元债违约的绝大部分,2021 年房企违约金额 244.78 亿美元, 占比 90%;涉及违约债券 55 只,占比 87%。
2021 年下半年以来,重庆协信,中国泛海控股,华夏幸福,苏宁电气,蓝 光发展、新力地产、南通三建、阳光城集团、花样年、佳兆业、恒大、当代置业、 启迪科技、阳光 100、新华联、祥生控股、奥园均跨入了海外债务违约的阵营。